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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在之中”在存在论上首先由进行认识的在世来规定,首须解决的任务仍是从现象上描述认识之为在世界之中的存在和向着世界的存在。当对这种存在关系有所反思之时,被称作自然的那个存在者作为被认识者乃是当下给定了的。于这个存在者处碰不上认识活动本身。如果认识确乎“存在”,那么它只属于那个去认识的存在者。然而,即使在这个存在者身上,即在人这种物体身上,认识仍然不是现成的。认识无论如何不能像属性那样从外部加以规定。既然认围?认识究竟怎么能有一个对象?必须怎样来设想这个对象才能使主体最终认识这个对象而且不必冒跃入另一个范围之险?这一入手处尽可千变万化,但随之却始终漏过了这个认识主体的存在方式问题。诚然,当人们讨论这个主体的认识之时,这个主体的存在方式虽为明言却也向来已经在论题之中了。人们有时候也听到这样的担保主体的“内”和主体的“内在范围”肯定不可被设想成一个“箱子”或一间“密室”那样。然而认识被首先锁闭于的其中的那种内在的“内”的肯定的含义是什么,或认识的这种“在内”的存在性质如何奠基于主体的存在方式——对这些问题却都讳莫如深。认识究竟如何能从这个“内在范围”“出去”,如何获得“超越”?只要这个问题一提出来,那么,无论怎样来解释这个“内在范围”,事情总已摆明了人们只是发现认识成了问题,而并没有首先去澄清这个出此谜团的认识究竟是什么以及它究竟如何存在。
哪怕最浅近地使认识成为课题,也就已经未曾明言地同时道出了认识是此在在世的一种样式,认识在在世这种存在建构中有其存在者层次上的根苗。但是,人们滞留在前面说到的那一入手处,而置这一情况若罔闻。认识是在世的一种存在方式。当我们指明这一现象实情的时候,人们可能会反对说这样来解释认识就会否定认识问题。世界原本得在主体的超越活动中才能达到,今若预先设定认识已经依于它的世界而存在,那还有什么要问的?在最后这个问题中,又出现了现象上未经证明的虚构出来的“立足点”。舍此不论,究竟由何种最高法庭来判定是否应当有以及在何种意义上应当有一种认识问题,而这种问题同认识现象本身以及认识者的存在方式却是两码事?
如果现在追问,在认识本身的现象实情中自行显现出来的是什么,那么就可以确定认识本身先行地奠基于“已经寓于世界的存在”中——而这一存在方式就在本质上组建着此在的存在。这种“已经依寓”首先不仅仅是对一个纯粹现成的东西的瞠目凝视。在世作为操某某东西的命题,这本身就是在世的一种方式,而不可被阐释为这样一种“过程”,仿佛通过这种过程某个主体获得了关于某某东西的表象,它们作为如此被据为己有的表象始终保留“在内”,于是对这些表象来说可能会发生出它们如何同现实“相符合”的问题来。
在指向某某东西之际,在把捉之际,此在并非要从它早先被囚闭于其中的内在范围出去,相反倒是按照它本来的存在方式,此在一向已经“在外”,一向滞留于已被揭示的世界的、前来照面的存在者。有所规定地滞留于对象的“在外存在”就是真正意义上的“在内”。这就是说,此在本身就是作为认识着的“在世界之中”。反过来说,对被认识的东西的知觉不是先有出征把捉,然后会带着赢获的猎物转回意识的“密室”;而是即使在知觉的收藏和保存中,进行认识的此在依然是作为此在而在外。“单纯地”知道存在者的存在联系;“仅仅地”们应当首先从“世界”这一结构环节着眼来廓清“在世界之中存在”。要把这一任务付诸实现,似乎轻而易举而又失于琐碎,以致人们总以为这件事情不做也罢。把“世界”作为现象描写出来,这说的是什么意思呢?是让看,是让人们看显现在世界之内的“存在者”身上的东西。在这里,第一步是把在世界“之中”所有的那些东西罗列出来房子、树、人、山、星辰。我们可以把存在者的“外观”描绘下来并把在这个存在者身上以及随着这个存在者一道发生的各种事件叙述出来。但这显然还是一件先于现象学的“事务”,这一事务在现象学上根本还无关宏要。这种描写还停留在存在者身上。这种描写是存在者层次上的。要追寻的却是存在。从现象学的意义来看,“现象”在形式上一向被规定为作为存在及存在结构显现出来的东西。
据此看来,难道我们应当首先执着于此在首先与通常持留于彼的那种存在者即执着于“有价值的物”吗?这些“有价值的”物不是“本质地”显示着我们生活于其中的那个世界吗?也许这一类物确乎更可信地显示出了“世界”之类的东西。但是这些物却也是“在世界之内的”存在者。
对世界之内的存在者,无论从存在者层次上加以描写也好,还是从存在论上加以阐释也好,这样的做法中随便哪一种都不着“世界”现象的边际。这两种欲达到“客观存在”的入手方式都已经“预先设定”“世界”了,尽管是以不同的方式。
是不是我们其实根本不能把“世界”当作上述存在者的规定来谈呢?但我们却把那种存在者说成是在世界之内。是不是“世界”简直是此在的一种存在性质呢?那么,每一个此在“首先”就有它的世界?这样“世界”岂不变成“主观的”东西了吗?那么怎么还可能有一个我们竟都在“其中”的“共同的”世界呢?而如果追究“世界”的问题被提出来了,究竟是指什么样的世界呢?既不是指共同的世界,也不是指主观的世界,而是指一般世界之为世界。我们从什么途径去触到这种现象呢?
“世界之为世界”是一个存在论概念,指的是“在世界之中”的一个组建环节的结构。而我们把在世认作此在的生存论规定性。由此看来,世界之为世界本身是一个生存论环节。如果我们对“世界”作存在论的追问,那么我们绝没有离开此在分析的专题园地。“世界”在存在论上绝非那种在本质上并不是此在的存在者的规定,而是此在本身的一种性质。这并不排斥下述作法对“世界”这一现象的研究必须通过研究通过研究世界之内的存在者及其存在的途径。对世界作现象学的“描写”这一任务还远没有大白于天下,以致仅仅要充分规定这个任务就已经要求作本质性的存在论澄清了。
从对“世界”这个词的上述考虑和大量使用中,可以看出这个词的含义甚多。廓清这些歧义,有助于提示出这各种不同的含义所意指的诸现象及其相互联系。
1.世界被用作存在者层次上的概念,因而只能够现成存在于世界之内的存在者的总体。
2.世界起存在论术语的作用,其意思是指在第一项中所述的存在者的存在。也就是说,“世界”可以成为总是包括形形色色的存在者在内的一个范围的名称;例如在谈到数学家的“世界”时,世界就等于指数学的一切可能对象的范围。
3.世界还可以在另一种存在者层次上的意义下来了解,这时,它不被了解为本质上非此在的存在者和可以在世界之内照面的存在者,而是被了解为一个实际上的此在作为此在“生活”“在其中”的东西。世界在这里具有一种先于存在论的生存上的含义。在这里又有各种不同的可能性世界是指“公众的”我们世界或者是指“自己的”而且最切近的“家常的”周围世界。
4.世界最后还指世界之为世界的存在论生存论上的概念。世界之为世界本身是可以变为某些特殊“世界”的任何一种结构整体,但是它在自身中包含有一般的世界之为世界的先天性。世界这个词作为术语,我们专门在第3项中规定的含义上使用。如果这个术语偶尔被用在第1项中所述的意义之下,那么这种含义将用双引号标出。
由此派生而来的“世界的”这一说法作为术语就是指此在的一种存在方式而绝对不是指世界“之内”的现成存在者的存在方式。世界之内的现成存在者我们叫作属于世界的或世界之内的。
放眼一观迄今为止的存在论即可看到,由于错失了在世这种此在建构,结果也就把世界之为世界现成的、然而绝非已经首先得到揭示的存在者的存在去解释世界,也就是说,人们力图从自然去解释世界。从存在论的范畴的意义来了解,自然是可能处在世界之内的存在者的存在之极限状况。此在只有在它的在世的一定。
本章完